政策依據
1.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72號)
2.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的決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25號)
3.市人社局《關于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推進失業保險“暢通領、安全辦”的通知》 (鎮人社辦發〔2020〕7號)
4.市人社局、財政局《關于擴大失業保險保障范圍的通知》 (鎮人社發〔2020〕66號)
享受主體
失業保險參保失業人員
享受條件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優惠內容
失業保險繳費滿1年可領取2個月失業金,最長不超過24個月。
自2018年12月起調整失業保險金計發比例,繳費不滿10年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5%確定;繳費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50%確定;繳費20年以上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55%確定。
自2019年12月起,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失業人員,按核定標準繼續發放失業保險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齡。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申報流程
1.線上申領(僅限于市區參保職工)。登錄“鎮江智慧人社”APP或者鎮江智慧人社網上辦事大廳(https: //5a.hrss.zhenjiang.gov.cn/) , 選擇“個人辦事”一“勞動就業”一“申領失業保險金”, 填寫相關信息后提交,完成失業保險金申領。
2.現場申領。攜帶本人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到失業前參保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服務窗口申領。
實施期限
長期實施
責任單位
鎮江市勞動就業管理中心失業保險科 89886858
備注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且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累計3次拒絕接受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